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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视角:“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准确明白和适用

发布时间:2023-06-16 21:41   浏览次数:次   作者:开云体育平台注册
本文摘要:“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准确明白和适用 那么有看法就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始终供述他是过失致被害人死亡而本案因为尸体被分尸、碎尸死因无法查明又没有证据来否认被告人张某的供述。那么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就应当根据张某的供述来认定他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认为本案应当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来予以治罪处罚。 大家好我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余剑。 今天跟大家讨论的题目是 “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准确明白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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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准确明白和适用

那么有看法就认为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始终供述他是过失致被害人死亡而本案因为尸体被分尸、碎尸死因无法查明又没有证据来否认被告人张某的供述。那么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就应当根据张某的供述来认定他的主观心理态度。因此认为本案应当根据过失致人死亡罪和侮辱尸体罪来予以治罪处罚。

大家好我是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余剑。

今天跟大家讨论的题目是“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准确明白和适用。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用到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规则可是由于明白上的偏差 在实践当中也经常泛起对该规则不妥运用甚至滥用的情形影响到刑事案件的公正处置惩罚。

因此有须要在此予以厘清今天的讨论主要包罗三个部门的内容。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的不妥运用

第一个部门我想跟大家先容一下实践当中对“存疑有利于被告”不妥运用的三种情形:

1.对执法条文涵义明白上的不妥运用

第三种对于主观存疑我们应当要凭据行为人的客观行为要素来举行合理的推定。

让我们来举一个例子说明被告人陈某因为扰乱国家机关事情秩序被处行政拘留之后又两次实施扰乱国家机关事情秩序的行为起诉指控其组成居心扰乱国家机关事情秩序罪。

对于这个罪名刑法第290条是这样划定的多次扰乱国家机关事情秩序 经行政处罚后仍不纠正造成严重结果的组成本罪。

对于主观事实的认定我们不能够轻信被告人的供述如果被告人的供述与客观的行为事实存在着显着的矛盾的我们应当凭据社会一般人的知识凭据履历规则和逻辑规则来举行合理的推定认定。详细到适才我们讲到的张某杀害女友谢某的这个案件被告人张某有现实的作案念头而且被告人张某客观上实施了杀害被害人谢某的行为尔后被告人又将被害人分尸、碎尸本案死因无法查明也是因为被告人张某的后续行为所引起的。

2.在量刑情节掌握上的不妥运用

泉源: 刑事辩护参考

作者:余剑系上海一中院审委会委员、刑庭庭长法学博士

3.在主观事实认定上的不妥运用

在一起外籍被告人以体内藏毒的方式走私毒品的案件当中被告人到案以后辩称他在因为形迹可疑被海关事情人员盘问时就主动地指着自己的肚子用本国语言作了这样的一个交接 而两名举行检验的海关事情人员其中一名说没有这样的事情另外一名海关事情人员经由回忆说似乎是被告人有指着自己的肚子用自己本国语言说了几句话这样的一种情况可是因为其时听不懂他的语言所以事情人员也没有(理)睬他。

可是它的情节特别严重数额尺度是非法谋划数额2500万。

所以说我们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规则李某非法谋划的数额到达了3000万违法所得数额到达了200万就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根据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幅度来裁量刑罚。

在认定被告人作案存疑时也就是说我们案件当中的证据可以认定被告人有作案嫌疑可是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认定被告人作案的证据没有到达证据确实充实的水平或者说存在着不能够清除的合理怀疑这个时候我们就应当根据存疑有利于被告做出证据不足的无罪的认定大家都知道的被告人念某投毒这个案件就是这样的一种情形。

二、“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准确明白

就是认定有利于被告的量刑情节存疑在我们认定自首、坦白、立功等有利于被告的量刑情节时如果存在着相互矛盾的证据我们应当根据优势证据的证明尺度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的规则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1.“存疑有利于被告”的正确明白

我们认为存疑有利于被告不能够明白为是一项刑事执法的适用原则更不能够明白为是我们处置惩罚刑事案件争议问题的一个准则或者原则因为刑法的任务它是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地处罚犯罪。如果对于所有争议问题都要做有利于被告的认定那么无疑会发生轻纵犯罪或罚不妥罪的情况。

那么存疑有利于被告规则它在司法实践当中应该适用于什么样的一种情形呢我们认为主要是有三种适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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